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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法 令
 

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受文者: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主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九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業經本局於96年12月26日以健保醫字第0960053142號令廢止。

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96年11月26日衛署健保字第0960053120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函

受文者: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主旨:

檢送本局訂定「人工生殖技術施術資格審查病歷摘要」格式,自即日起適用,請 查照轉知所轄各人工生殖醫療機構。

說明:

一、 依據本局95年6月26日國健婦字第0950400641號函送95年第一次人工生殖醫療機構評核小組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依據「人工協助生殖技術醫療機構評核要點」規定:主持人資格須於取得婦產科專科醫師後,於每年施術超過一百個取卵週期且年平均活產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準醫學中心、醫學中心或醫學院附設醫院,接受二年以上不孕、人工生殖技術和生殖內分泌臨床專職訓練,且該醫師親自參與之施術數超過每年二十例,並持有醫療機構之訓練內容證明。

三、 上述每年20例醫師親自參與施數之個案資料,統一依本病歷摘要格式填寫,俾利審查,格式可自行至本局網站公告區下載(網址:http://www.bhp.doh.gov.tw)。

四、 副本抄送各相關醫學會,會請轉知所屬各會員。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論病例計酬部分診療項目,自94年11月1日起實施。
發布單位:中央健康保險局
附  件: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論病例計酬修訂項目


RBRVS導入後新版醫療費用支付點數,於9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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